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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夜

姓名:高夜


 


职务:主任律师(2008-2015)


 


电话:010-87681976


 


邮箱:jingkai.zp@163.com


 


教育背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


 



工作经历:1988年—1997年从事检察工作;1997年至今为执业律师






  高夜律师是北京京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1987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 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获法学硕士学位,2005年加入京开律师事务所,其客户领域涉及投资、金融、保险、房地产、建筑工程、IT、航空、电力、医药、环保、制造、汽车、零售、电信、化工、酒店管理、文化教育、出版传媒、铁路物流等行业。曾为数十个并购项目提供法律服务,包括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房地产项目股权回购融资、大气环境改造国际银团贷款、电站有限追索权融资、石化项目银团贷款、境外股权置换风险投资、国有企业资产并购新设外商投资企业、房地产项目公司并购、国有出版社改制、国际合作办学、国际合作制作播出电视节目、国际票务及演出合资项目、刑事辩护、民商事纠纷等,曾一指拨千斤为客户挽回损失八百万元。



 


经典案例: 



1、吴世喜故意杀人案 

吴世喜,朝阳区东坝乡焦庄村人。吴世喜与其妻燕某因购买项链问题,发生争执。吴世喜于村外田间路上,持刀向燕某颈部刺数刀,将燕杀死。后又向公安机关报假案,谎称被抢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将此案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高夜律师担任吴世喜的一审辩护人。发现,检察机关认定的吴的作案动机十分牵强,经与吴本人深入交谈,得知本案另有隐情;且本案的证据亦存在诸多缺陷,如作案凶器没有找到,尸体检验报告与其本人供述不尽吻合等。同时,根据被告人尚有一未成年女儿的情况,征询了被害人之父的意见,被害人之父表示了一定程度的宽容。遂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了辩护意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世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马希俊特大运输毒品案 

马希俊,甘肃省东乡县人,东乡族。马希俊涉嫌运输毒品12500克案件,为本市最大涉毒案件。检察机关以运输毒品罪,将此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夜律师担任马希俊的一审辩护人。认为,因本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尚未抓获,本案证据较为单一,认定马希俊犯运输毒品罪,证据尚不充足;考虑到本案的破获亦具有偶然性,在现有证据情况下,以认定马希俊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为宜。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变了检察机关对于本案的定性,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马希俊无期徒刑。 

 

3、李建华破坏电力设备案 

李建华,河北省定兴县石柱村人。因破坏电力设备案,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夜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认为,一审判决对于因被告人犯罪所造成后果的计算方法不正确,与实际情况相差数十倍;且根据现场勘查笔录记载,在致一人死亡的犯罪中,可以推断受害人亦实施了某种不恰当的行为。故应减轻李建华应负的刑事责任。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一审判决进行了改判,判处李建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4、沈宏育抢劫杀人案 

沈宏育因涉嫌伙同他人抢劫杀害越南侨民,被检察机关以抢劫罪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高夜律师担任沈宏育的一审辩护人。认为,直接实施抢劫杀人的另一被告人,在作案时间的选择、作案手段的使用等方面,均系依其一人意志决定,并未就商于沈宏育。沈与另一被告人虽有职务上的上下级关系,但实施犯罪系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该案的刑事责任应主要由另一被告人承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另一被告人死刑;判处沈宏育无期徒刑。 

 

5、冀学强故意杀人案 

冀学强,河北省涞水县冀家沟村人。检察机关指控其因与被害人发生争执,遂开车将被害人轧死。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高夜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对于冀学强驾车逃跑的行为,反应过于激烈,采取了危险的方法拦截车辆,将自身置于危险之中,超出了被告人的正常判断,对于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并针对本案的具体情况,提出了一系列辩护意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冀学强无期徒刑。 

 

6、赵磊绑架、抢劫、私藏枪支弹药案 

赵磊因伙同他人实施多起抢劫、绑架犯罪以及私藏枪支弹药,被检察机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因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曾一度为其指定辩护律师。高夜律师接受其家人委托,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认为,在起诉书认定的一起绑架犯罪中,虽然被告人控制受害人时间较长,但并未向其亲属勒索赎金,而是逼迫受害人自行到银行取款以自赎,其行为符合抢劫罪而非绑架罪的特征。且受害人在去银行取款时,已实际脱离了被告人的控制,但其并未逃走或报警,而是又回到在数百米外等候的被告人处,将款项交于被告人。对于造成自己财产的损失,亦有相当的责任。因被告人赵磊在实施抢劫等犯罪中,使用了私藏的枪支,其私藏枪支的行为已被吸收,故不宜再单独定私藏枪支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从轻判处赵磊有期徒刑十二年。 

 

7、刘双喜诈骗、盗窃、故意伤害(致死)案 

刘双喜,住北京市东城区宽街。刘双喜因犯诈骗盗窃罪被逮捕,羁押于海淀区看守所。在羁押期间又伙同他人将同室案犯殴打致死。检察机关将此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高夜律师担任刘双喜的一审辩护人。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与海淀区看守所未及时送被害人就医有关。此案开庭审理后,考虑到法院对于本案的意见,检察机关撤回了对本案的起诉。后高夜律师因故未再继续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8、孟凡伟故意伤害(致死)案 

孟凡伟,河北省涞水县山后板城村人。在北京市门头沟区一煤矿打工时,因口角将同室工友打死。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将此案向北京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高夜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发生小的过失后,被害人超越职权范围,对被告人过于苛责,致被告人忍无可忍,愤而伤人,虽然后果严重,但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鉴于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应相应减轻被告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孟凡伟无期徒刑。 

 

9、赵山坡运输、贩卖毒品案 

赵山坡,河北省遵化县马兰峪人。因涉嫌运输、贩卖毒品海洛因390克,检察机关对其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高夜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认为,赵山坡只应对该毒品的运输承担责任,不应对贩卖承担责任。因与毒品买主进行联系,确定交易价格以及收取款项等,均由另一被告完成;毒品非为赵山坡所有,故对其不宜再定贩卖毒品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运输毒品罪,从轻判处赵山坡有期徒刑十二年。  

 

10、魏相富敲诈勒索、抢劫案 

魏相富因伙同他人犯敲诈勒索、抢劫罪,被检察机关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魏相富被列为起诉书中第一被告人。高夜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认为,魏相富是以为他人讨还欠款的方式实施敲诈勒索的,其对于欠款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并未全部知情,不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且受害人与本案另一被告人同居并致其怀孕,无论在道义上和法律上均负有赔偿责任。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将本案各被告人所应负的刑事责任进行了调整,将原起诉书列为第一被告的魏相富列为判决书的第二被告,承担了相对较轻的刑事责任。  

 

11、马宁抢劫案 

马宁,住石景山区八角。因伙同他人实施抢劫,被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马不服,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高夜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发现,根据一审庭审笔录记载,其中一起抢劫案的被害人表示并未见过马宁,但对其他被告人的指认却十分准确。经在二审法庭详细讯问,其他被告人亦否认马宁参与该起抢劫。二审法院经审理,改判马宁有期徒刑五年。 

 

13、杨雷寻衅滋事案 

杨雷,住西城区白塔寺。因伙同他人犯寻衅滋事罪,一审被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杨不服,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高夜律师担任其二审辩护人。经对一审判决认真研究,发现该判决书认定的杨雷参与的几起寻衅滋事犯罪中,包含了一起其16周岁以前的行为,对该行为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并就此提出了辩护意见。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改判杨雷为有期徒刑二年。 

 

12、岳鑫贪污案 

岳鑫原来系涞水县糖酒公司经理。因涉嫌贪污罪,检察机关对其向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高夜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经对本案的证据材料研究发现,侦查机关对岳鑫制作询问笔录的日期,比立案的日期早一日;且在该笔录中,岳鑫承认了本案的主要事实。故认为,对岳鑫应认定为自首。对此,公诉人亦未能提出反驳意见。法院经审理,从轻判处岳鑫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4、王秉江交通肇事案 

王秉江驾车将受害人撞至重伤,复将受害人拖至路边,用柴草掩盖后逃逸。此案发生后,媒体进行了广泛报道。公案机关初以故意杀人罪,将其刑事拘留。后检察机关以交通肇事罪,对其向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高夜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认为,王秉江在致一人重伤的情况下,其驾车逃逸的行为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而不是从重处罚的理由;所谓本案的严重后果,亦仅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条件之一。本案虽社会影响较大,但仍应对其正确适用法律。法院经审理,判处王秉江有期徒刑三年。本案由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北京电视台等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  

 

15、库尔班贩卖毒品案 

库尔班因涉嫌贩卖毒品,被检察机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库尔班以身体藏毒的方法,将毒品从南方某城市携至北京贩卖,在某宾馆将毒品30粒交与买主,剩余毒品因未及时排出被查获。高夜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认为,毒品的数量应以重量单位确定,即以克或千克确定,而不能以“粒”这样一个模糊的概念确定;且因被告人体内毒品未及时排出,毒品买主已离开,故对该部分毒品是否继续卖与他人,亦存在不确定性。对于上述情况,应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法院经审理,考虑到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库尔班判处了较轻的刑罚。  

 

 

 高夜律师办理民事经济案件经典案例简介 

 

 

1、代理北京急先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恒健冷饮批发部买卖合同纠纷案。 

该案初由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急先锋公司败诉。高夜律师代理了该案的二审。认为,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急先锋公司只是产品的生产厂家,不应承担买卖合同的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撤销海淀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北京恒健冷饮批发部的起诉。 

 

2、代理丁长禄诉国家邮政局、张家口市政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该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国家邮政局、张家口市政府侵犯丁长禄著作权成立。二被告向丁长禄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3、代理李丁原诉北京双臣一城快运有限公司工伤赔偿案。 

该案初由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李丁原败诉。高夜律师代理李丁原将该案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朝阳区劳动仲裁委审理确定的案由,非李丁原诉请的案由。本案为工伤赔偿案,而非工伤保险案。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双臣公司一次性及按月赔偿李丁原及其家人各种费用共计30余万元。 

 

4、代理王龙江诉怀柔区旅游局、北京生存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肖像权纠纷案。 

该案由怀柔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侵犯王龙江肖像权成立,赔偿王损失人民币23000元。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怀柔区的赔偿数额,调整了生存岛公司的赔偿数额。 

 

5、代理王明馨与中国汽车工业进出口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王明馨原系国有企业中汽进出口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该公司所属展示公司经理。王因与公司个别领导关系不睦,在到退休年龄后,该公司拒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和发放退休金,前后达五年之久。王长期投诉无门。高夜律师认为,王与中汽进出口公司的关系应由劳动法调整。遂代其申诉至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并针对中汽进出口公司的答辩意见,指出,本案虽历经五年,但并未过仲裁时效。因为为职工办理退休手续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不受仲裁时效限制,而退休金的发放系以办理退休手续为前提,故亦不存在超过仲裁时效问题。海淀区劳动仲裁委经审理,裁决中汽进出口公司立即为王办理退休手续,支付退休金,并向王支付应发工资25%的赔偿金。中汽进出口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6、代理北京急先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傅玮因欺诈双倍索赔案。 

傅玮因购买急先锋牌电脑,发现该电脑配置与说明不符。遂诉至海淀区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赔偿。高夜律师代理急先锋公司应诉。认为,急先锋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因其与原告傅玮不存在买卖关系;急先锋公司生产的电脑系品牌产品,其无论使用了何种零部件,均为“急先锋”牌,不可能存在欺诈情事。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傅玮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傅玮因胜诉无望,自行撤回起诉。 

 

7、代理邯郸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北宣化防腐钢管总厂、邯郸是黑 色金属材料公司购销合同纠纷案。 

该案经张家口市宣化区法院一审、张家口市中级法院二审、河北省高 级法院要求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再审、河北省高级法院自行提审作出再审判决;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该判决错误,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 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再审。高夜律师代理邯郸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 参加了最高法院对本案的审理活动。认为,本案虽经多次再审程序,但各级法院均未抓住本案的要点问题,即邯郸市城市信用社虽与黑色金属公司签订有票据质押合同,但其最终行使的并非票据质押权,而是对黑色金属公司帐户上款项的处分权,而该权利的行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合法的。经过两次开庭审理,现宣化防腐钢管厂提出要与邯郸市城市信用社进行和解,但已被我方拒绝。该案不日将由最高法院作出再审判决。 

 

8、代理姚嘉与姚秀芬房屋承租纠纷案。 

姚秀芬与姚嘉系姑侄关系,因公房承租发生纠纷。姚秀芬将此案诉至西城区人民法院。高夜律师代理姚嘉出庭应诉。认为,双方所争议之房屋,已由当地房管部门变更了承租人,该案已超出民事纠纷的范畴,应作为行政案件处理。且房管部门将原承租人变更为姚嘉,并未侵犯原告的利益,故其起诉无理。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9、代理涞水县石亭镇政府与涞水县京东石料厂合同纠纷案。 

涞水县京东石料厂以涞水县石亭镇政府,与他人签定的承包合同侵犯了其与东赤土村委会签定在先的承包合同为由,向涞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高夜律师代理石亭镇政府出庭应诉。认为,原、被告双方非同一合同当事人,原告以石亭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诉讼,不符合合同责任相对性原则。且东赤土村委会属越权与其签定承包合同,不能仅以合同签定的先后确定其有效性。法院经审理,驳回了京东石料厂的起诉。 

 

10、代理杨新建诉北京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损害赔偿案。 

原告杨新建系某进出口公司经理。同在一写字楼办工的北京安利(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因使用不当,致窗玻璃碎裂、坠落,将适从楼下经过的杨割伤。初,安利公司以责任不清为由,拒绝赔偿。高夜律师代理杨新建向东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安利公司系该房屋的合法使用人,理应承担本案的侵权责任。安利公司与具体行为人的责任划分,不适用本案的情况。此案在审理中,安利公司主动向杨新建支付各项赔款6万元。杨撤诉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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