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犯罪辩护
想知道什么是走私犯罪辩护,必须懂得走私相关的知识和规定。
现代意义上的“走私”是行政法上的概念,其最根本的法律依据是《海关法》。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必须通过设立海关的地点进境或者出境。在特殊情况下,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可以经未设立海关的地点临时进境或者出境。海关的职责之一就是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正是由于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的监管,“走私”也随之而产生,凡是逃避海关监管,并且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是走私行为。
《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缴纳应纳税款、交验有关许可证件,擅自将保税货物、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其他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三)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中对走私行为进行了更为细化地规定,其第七条规定,违反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走私行为:
(一)未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批准,从未设立海关的地点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二)经过设立海关的地点,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进境的境外运输工具,在境内销售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手册、单证、印章、账册、电子数据或者以伪报加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等方式,致使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脱离监管的;
(五)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者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擅自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海关监管货物、物品,运出区外的;
(六)有逃避海关监管,构成走私的其他行为的。
概括来说,广义的走私行为是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规定的行为。
走私犯罪不但是违反海关法规定的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在刑法中也要有明确规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走私犯罪具有双重违法性,其首先违反了海关法相关规定,其次要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
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犯罪行为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规定,且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行为(走私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犯罪)。
何为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针对不同的走私罪名是不一样的,在司法解释中均有详细的规定。凡是数额或者情节达不到走私犯罪标准的行为,均不能按照犯罪处理,可以由海关给予行政处罚。
由于走私犯罪的行政、刑事双重违法性,这就决定了为走私犯罪辩护不但要懂刑法相关知识和规定,尤其要懂得海关法律法规知识和规定,因此走私犯罪的辩护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只有懂得海关专业知识的律师,把海关领域的知识和刑法领域的知识结合起来辩护才可能取得最好的辩护效果。